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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钱不还,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务网 2023-04-21 20:51:15

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答案是“不能”!那怎么处理才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呢?本人通过法律咨询和司法案例来解析这一问题。

咨询一、我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财产,我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律师: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虽然你的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且你主张债务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起诉的时候遗漏了被执行人的配偶,建议你先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夫妻双方日后都可以是被执行人。所以,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好是在第一次诉讼阶段就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你的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确定债务与被执行人的配偶是没有关系的,当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 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其实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但你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财产后,是否可以直接处分该房产?视案件情况,各法院的操作并不完全一样。

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

有些法院直接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

有些法院认为,因为房产证上只有被执行人配偶一人的名字,无法确定财产份额,不宜直接处分房产。这时,你作为申请执行人要先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将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析产完毕后,你就可以对被执行人析产所得的财产恢复执行了。

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

有些案件里,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你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主张救济,若对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

有些案件里,因被执行人的配偶与被执行人无法协议分割共有房产的,其中任何一方作为房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法院会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等共有人即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析产完毕后,你就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析产所得的财产恢复执行了。

如上分析,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系统规定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共有35个条文,直接以追加配偶或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条文数为0。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咨询二、我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是该财产是与被执行人的配偶共有的,债务仅仅是被执行人一个人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可以追加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资料图片)

律师: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及时通知共有人,但不能直接追加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直接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此有异议的,法院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

司法案例:夫妻一方欠钱不还,如何申请执行欠款人的夫妻共有房产?

通过以上咨询问题,夫妻一方欠钱不还,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但对被执行人与配偶一方共有的财产,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即便在被执行人与配偶一方无法协议分割财产直接拍卖房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将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财产析产完毕后,对被执行人析产所得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配偶一方共有的财产中,共有人通常又会以双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得执行、拍卖涉案房产。法院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李某为张某对A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李某和邱某系夫妻关系。因张某未按约定还款,A公司起诉李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时起诉邱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因李某的担保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邱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李某和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该房产。邱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购置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仅有这一套房产,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案件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法院认为,邱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在执行中预留其财产份额,仅对李某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则足以保护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故法院对邱某不得执行、拍卖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能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提出确权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性质,在具备案件审理条件时,可以对邱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请求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确实属于在邱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对于邱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夫妻一方欠钱不还,夫妻共同房产应否作为夫妻一方债务的执行标的进行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三款明确了在共有财产被分割或析产后,控制共有财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享有的份额。很显然,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可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控制,否则不存在该条第二、三款的适用问题。因此,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邱某以共同所有为由,主张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提出执行异议的,该异议不能成立。故对邱某不得执行、拍卖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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